現行部分土地供應和管理政策無法滿足新業態、新產業的發展需求等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為破解產業用地的制約瓶頸,保障經濟發展,海寧市積極探索制定符合全市發展實際的創新型產業用地政策。
(一)適度增加產業類型彈性范圍
海寧市參照深圳等地做法,科學界定符合創新型產業特征的產業類型,并明確各類產業,兼顧靈活性,使政策更具彈性空間。創新型產業用地(M0)是指主要用于融合研發、設計、檢測、中試、新經濟的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研發、新材料、海洋高新產業、時尚產業等領域創新性業態及相關配套服務的工業用地。創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用房包括產業用房(直接用于項目生產、研發、設計、測試、小試、中試、勘察、檢驗檢測等功能用途的用房)和配套用房(為滿足職住平衡、新型產業配套等需求修建的員工倒班房、配套宿舍、食堂、超市、咖啡廳等配套服務功能用途的用房)。
(二)加強創新型產業用地規劃引導
按照“功能復合、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生態宜居”理念,由海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海寧市經信局,根據產業發展和城市功能需求,做好創新型產業用地布局,原則上應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重大發展平臺、重要發展廊道,目前已編制完成《海寧市創新型產業用地(M0)分布圖》。創新型產業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超工業用地總規模的 10%。
(三)建立創新型產業資格準入審查制度
由屬地政府提出申請,海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海寧市經信局進行初審,通過后提交海寧市工業投資項目準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項目進行評審,對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出具審查意見,作為審核創新型產業用地出讓的依據。項目準入條件重點把好以下三個關口:一是用地是否符合海寧市創新型產業用地分類指導目錄要求;二是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原則上要求高于工業“標準地”的 20%,其余指標按工業項目“標準地”準入標準執行;三是項目投產后 3 年,研究開發費用應占營業收入 5% 以上。
(四)科學確定創新型產業用地指標
創新型產業用地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 2.0.不高于 5.0.建筑密度不超過 40%,綠地率不少于 20%,配套用房除裙房或首層外,層高不高于 4.2 米。除用于生產的廠房、車間、倉庫外,其他建筑停車配建指標按照商業、商務建筑標準配置,且 70% 機動車位需設置于地下。建筑立面、風格、結構及消防應按照公共建筑標準進行設計建設。
(五)建立創新型產業差別化地價管理制度
創新型產業用地土地出讓年限原則上不超過 50 年,鼓勵彈性出讓年限和“先租后讓”供地,實行差別化地價修正。創新型產業用地出讓起始價按工業用地評估價的 1.5 倍修正后評估確定。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存量工業項目轉型升級成創新型產業項目的,必須符合規定的準入條件且經市政府批準后,按土地性質改變前后的土地差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項目履約監管協議。
(六)引導土地用途兼容復合利用
創新型產業用地性質主要為工業用地兼容服務型配套用地,產業用房建筑面積應高于地上總建筑面積的 80%;配套用房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地上總建筑面積的 20%,其中配套宿舍原則上不得超過地上總建筑面積的 15%,可參照公租房標準進行設計。新型產業用地的建筑形態應區分于常規工業廠房建筑,鼓勵使用新工藝、新技術,提高建設標準,提升城市形象。
(七)規范新型產業用地和房屋分割轉讓管理
為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解決職住平衡,加快培育產業發展,創新型產業用地原則上要求用地單位全部自持,確有分割轉讓必要的,可在項目準入時明確分割比例、轉讓條件、轉讓要求等指標。創新型產業用地確需分割轉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須自持有不少于 50% 的產業用房。產業用房原則上按幢按層分割,最小分割單元面積不得少于 1000 平方米;配套用房不得單獨轉讓,可隨產業用房按可分割轉讓產業用房建筑面積占產業用房總建筑面積的百分比分割轉讓,配套用房原則上按幢按層分割,最小分割單元面積不得少于 300 平方米。
(八)加強創新型產業項目履約監管
創新型產業項目經準入取得土地后,屬地政府(招商主體)必須與受讓方簽訂項目投資管理合同,明確產業定位、投資強度、畝均銷售、畝均稅收等方面的內容及相關違約責任。項目投資管理合同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主要依據,按照“誰提出、誰監管”的原則,由海寧市經信局、海寧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屬地政府對項目進行履約監管。加強不動產登記管理,創新型產業用地(M0)在土地利用分類為工業用地,項目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土地用途登記為工業(創新型產業用地 M0)。